台南杀警案后亡羊补牢 台湾修订“警械使用条例”

中新社台北9月30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30日三读通过“警械使用条例”部分条例,明确规定警察人员可使用枪械直接进行射击的4种情境。该条例上一次修订发生在2002年6月。

据中央社报道,当天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将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身体时,可使用枪械径行射击。

该条例明确定义了4种允许警员开枪的情境:第一,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警察人员或他人时;第二,有事实足以认定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警察人员或他人时;第三,嫌犯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的装备时;第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员或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

据悉,台南市今年8月发生的一起警察被杀案加速了此次修订进程。该案中,两名警察在追捕摩托车盗窃案通缉犯时遭到攻击,紧急送医后均宣告不治,犯罪嫌疑人于次日被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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