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 方便残障人士出行、换乘公交

  中新网北京5月27日电 (陈杭)北京市拟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残障人士出行和换乘公交。

  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作关于《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采取废旧立新的立法形式

  现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采取废旧立新的立法形式,调整范围由原条例的“无障碍设施”扩展为“无障碍环境”,条款由原条例29条扩展为6章39条,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草案旨在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

  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

  条例草案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环境,有权对破坏无障碍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应出示肢体残障证件

  条例草案要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出示肢体残障证件。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对擅自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予以劝阻、制止;对当事人拒不接受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应设置扶手、轮椅专席等无障碍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的车站应当设置无障碍检票通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不具备加装无障碍电梯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使用轮椅乘客乘坐的无障碍车辆,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预约使用提供便利。

  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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