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显成效

  中新网海口3月3日电 (黄艺)记者3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海南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效果。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诉率同比降低了9.5%。

  2020年1月1日起,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明确审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玉萍介绍,自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海南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14629件,标的额合计57285.54万元,其中涉及城乡赔偿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3件,标的额合计1753.45万元。

  张玉萍称,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更加容易开展,调解成功率提高,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该类案件的处理不再涉及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也减少了庭审调查工作量,审判质效得以提高;减少了因城乡赔偿适用标准问题而引发的上诉,案件服判息诉率提高;有效保护了农村户籍受害者的利益,维护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据悉,该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后,2020年12月31日海南高院制定并下发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并在道交一体化网络平台录入了相关赔偿标准数据,实现了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赔偿标准的统一。该标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标准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

  张玉萍表示,海南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确保全省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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